2018年4月中旬某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在A公司消防水表抄表时,发现水表读数为39621度,水费计131911.29元,供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即将水费异常告知了A公司,经检查后发现因消防环管管道接头两端沉降不一,造成接头产生裂缝,导致漏水。双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水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争议的焦点是此次水费供水公司和A公司是否负有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水费系因消防水管接头产生裂缝导致漏水而发生,而非正常用水。对比维修前后两个月的抄表度数,涉案水量系较长时间的漏水而发生,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发生近4万度的水量,本案水量的产生显然是因双方未能及时发现漏水而致,而供水公司其在服务规范中承诺抄表周期一个月,并对水量的异常变化负有通知义务,却未能实际落实按月抄表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A公司水量异常。而涉案管道系消防用水管道,产权属于A公司,A公司未能对消防用水设备定期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消防管道存在瑕疵,综上,对涉案水量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认定A公司对涉案水费承担50%的给付责任即应支付供水公司水费65955.6元。转载本文请标明出处,海宏消防维保网